关于开展霍山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
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县域环境保护,切实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 本通告所称的餐饮服务业,是指我县城区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烧烤摊点、快餐店等经营性餐饮业项目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内部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项目以及其它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 所有餐饮业服务单位必须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安装和使用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等);同时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 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整改完毕,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 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但未正常使用或超过油烟排放标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完毕,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 禁止在政府规划的临时餐饮摊点群外从事露天烧烤,进入临时摊点群经营的烧烤和大排档,应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
- 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保养,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 新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必须先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需经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证照。
-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