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0日霍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霍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县公安局关于要求对霍山县人大代表常运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许可县公安局对霍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运和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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