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姚婕)近日,霍山县法院就该县教育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金学优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赃款61500元及苹果5S手机一部予以追缴。
据了解,今年50岁的金学优自2012年8月起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科级干部。该案系中共霍山县纪委移交,并于2015年4月8日对其立案侦查。
据悉,金学优所收受贿赂的赃款主要用于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包括上述贿赂在内,金学优在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分配和民办学校设立、办学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先后11次收受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1500元和苹果5S手机一部。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一审法院全部予以采纳,鉴于金学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