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行政权责清单履职,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拒绝受理、顶着不办、久拖不决、超过规定办结时限的……将依据情节轻重实施书面检查直至辞退等11项问责”。为持续抓好干部作风建设,有效整治“为政不为”行为,形成廉洁高效、勤政务实、依法办事、开拓进取的良好氛围,近日,霍山县印发了《霍山县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行为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为政不为也是腐败”,大力倡导“为政当有为、为官敢担当”。
《规定》从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结果运用等四个方面对县内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行为作出了明确和细化,要求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严格对照《规定》,狠抓自身建设。
《规定》重点向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缺位、庸懒无为、纪律松弛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亮剑”,切实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依法办事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着力打造“勤政、奉献、干净、担当”的政治生态环境。(记者杨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