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总局第73号令)已经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3月15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质量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经营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办法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朱儒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