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3月1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正式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该《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予以了规定,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是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
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深入全县在册的105户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办法》的宣传指导,促进企业自律;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设立宣传台,同时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营造《办法》实施的浓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同时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执行召回制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张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