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虽然都得到了偿还,但情节严重,仍然构成犯罪。近日,霍山法院审结了一起骗取贷款罪的刑事案件。
2010年10月,被告人黄某使用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资料以安徽永兴公司名义骗取工行霍山支行贷款700万元,骗取招行大钟楼支行贷款1600万元(由省担保集团担保),贷款到期后,安徽永兴公司无力偿还,省担保集团代偿了1600万元贷款的本息,工行霍山支行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全部贷款本息。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拘传到案,同年3月2日取保候审,后因违规被批准逮捕而追逃,2014年5月31日被浙江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侵犯了银行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情节严重,虽然银行的损失得到了偿还和弥补,仍构成了骗取贷款罪。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桂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