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霍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精神,结合霍山县实际,于近日出台了《霍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亮点”,大幅度的提高地方性财政补贴,极大地提高了参保群众的积极性。
提高缴费档次和标准。在原有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3000元缴费档次,并做一定的调整,调整后为100-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缴费档次,并大幅度提高政府补贴标准,最高补贴为200元,补贴标准在全市最高。
加大对特殊群体的补贴。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200元、500元、10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已领取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县级财政对每人每年再补贴30元。
提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为了鼓励长缴多得,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5元,最多加发不超过50元。
提高高龄老人基础养老金。《办法》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从2016年元月起每月提高基础养老金10元,2016年1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到龄的次年元月起执行。
完善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李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