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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的代价:没收林木销售款又罚五千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8-21 08:24:00

  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舒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其姐夫帮忙,采伐其自家山场上的杉木,部分出售得六千元,部分林木留作自用。经鉴定,被采伐杉木的材积7余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11余立方米,因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2015年4月23日,舒某被霍山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近日,霍山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依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六千元予以没收。

  编后语:霍山是国家生态县,生态林业的保护尤为重要,但近些年,滥伐林木的案件时有发生,总认为砍伐自己山的林木不碍事。该案的判处应起到一定警示和教育作用。(桂斌)

审核: 霍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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