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落到实处,我县规定,将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农村100元/人/年、城镇120元/人/年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经村级摸底、乡级审核、县级确认等程序,2015年有403人符合条件,共代缴参保资金4.0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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