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摩托车相撞,都未投保交强险,无责任一方对他人人身损害是否赔偿?日前,霍山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
2014年7月11日,原告周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往霍山县佛子岭镇方向行驶时遇对向行驶的钱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两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周某十级伤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无责任,原告周某负全部责任,且周某、钱某驾驶的摩托车均未购买交强险。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本案钱某未购买交强险,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10%的赔偿义务。故本院一审判决被告钱某赔偿原告周某残疾赔偿金11000元。(李方曼)
编后语: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一项强制规定,有助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得到及时、足额赔偿,对事故双方都有益处,是一笔不可节省的开支,有必要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能汲取教训,及时购买交强险,不能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