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于6月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霍山公安交管大队给予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9月3日,程某未引以为戒,又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交叉口左转弯时碰撞行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损失。
该案经霍山法院审理认定,程某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根据案件事实、情节,结合所在社区评估情况,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宣告缓刑、罚金15000元。 (桂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