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审结一起因砍树而砸伤伐木工的民事赔偿案件,各方当事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2013年12月,拥有十几亩山场的大化坪镇董某把山林砍伐任务交给王某弟兄俩,约定报酬为每方400元,待砍伐任务完成后支付劳动报酬。13日上午,王某弟兄俩喊上蒋某、顾某四人一起上山砍树,王某弟兄俩给蒋某的待遇是每天每人150元,另外管吃喝。大家一起干的很来劲,15日这天下午,王某与顾某正在砍伐的一棵大树提前訇然倒下,蒋某当场被砸晕,腹部损伤,小肠破裂,下身腰椎、骶骨、尺骨等多处骨折,由霍山县人民医院转入省立医院治疗,先后住院28天,花去医疗费用14万余元。由于各方对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案诉至县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弟兄俩找蒋某、顾某砍树,每天每人140元,属于劳务关系,王某弟兄俩作为雇主,未能确保伐树现场的安全,对蒋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30%责任,伐木工人蒋某在搬树过程中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担35%的责任,山林所有人董某在明知王某弟兄俩没有树木采伐资质的情况下找其伐木,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35%的责任,各方对法官的处理心服口服,案件圆满结束。(董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