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当家住衡山镇南岳村岗窑组的交通肇事受害者丈夫彭某,从霍山法院领取一笔5万元的转账支票时,刚强的中年汉子流着泪感激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政法委、感谢人民政府。”
话还得从2010年说起,家住衡山镇南岳村岗窑组的毕某在县医院做保洁。元月3日,她骑着自行车赶去上班,一辆轿车把毕某连车带人撞倒在公路上,造成颈6、7骨折脱位伴全身瘫痪,后虽经多家医院治疗,毕某成一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躺在床或轮椅上每半个小时就要翻次身,大小便靠导管排泄,身边不能断人服侍。这次交通事故经县法院处理,保险公司应赔162500元,肇事者王某应赔偿688827.57元,比出王某已付的367000元,余款321827.57元,霍山法院于2013年2月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某参与民间借贷,欠债较多,逼逃在外。霍山法院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使此案执行搁浅。
2015年度,霍山法院司法救助发放之时,霍山法院和霍山政法委领导多次走访受害人家庭,听取邻里群众和基层政府的意见,本着人民司法为人民,人民司法的暖暖情意和人文关怀,一次性给毕某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董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