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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司法所为矫正人员举行解矫宣告仪式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11 11:25:30

  被告人倪某某等五人缓刑考验期间,在衡山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于2016年1月3日社区矫正期满。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他们服从司法所管理,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矫正活动,表现较好,未发生违法等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衡山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志愿者、监督人以及部分群众代表于2015年12月31日参加了该五名矫正人员的解除矫正集中宣告仪式,司法所人员按照解矫程序,宣读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书面鉴定意见以及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等,同时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并将其列入安置帮教对象,对其进行帮教。(吴彦)

审核: 霍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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