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颇多新亮点:运营商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服务;门面歇业须提前30日告知;签合同前反悔开发商应当返还预收款;商品维修超过20天应退货或者更换;未经同意,医院不得公开患者病情;网购商品须3日内发货;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不得收取押金;强迫购物最高面临10万元的罚款。
新兴消费领域、新型消费关系、新型消费形式的不断涌现,《条例》新增和细化了保险、旅游、洗染、冲印、美容、整形服务,电商销售、房产销售、展览演出、物业管理新业态经营者的义务。强化了食品安全、消费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三包责任和期限、客货运输、公用服务、预付消费等具体的维权举措。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协会将在3.15前夕对新修订《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深入宣传,倡导经营者树立法律意识,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张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