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霍山县人民法院针对离婚类案件中常发性的虚构事实和虚假证词等债务问题,从举债数额、诉后债务和诉讼主体三方面科学区分,把握认定好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依法确保真正的债务。
依照举债标的额分别对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举债数额较小非重要的,允许夫妻一方享有为了家庭在一定范围内自己做主的权利,按照夫妻债务处理,另一方有异议的负举债责任;对于举债数额较大的,由举债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严把诉后发生的债务关系。除夫妻一方掌握家庭的财源、无收入又无基础、维护自己和孩子的生计和不得已四处举债或者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外,该阶段发生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
重视诉讼主体地位和作用。按照起诉时间,对原告作出相应的制约,尽可能避免恶意债务的发生;原告起诉之前半年之内所负债务,原则上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如举债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仍视为家庭共同债务;被告不受以上时间的影响。 (胡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