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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爆炸人受伤 法官倾力化干戈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8 14:51:09

  钢化玻璃在搬运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顾客手腕伤残,索赔不成,伤者将玻璃的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近日,在霍山县下符桥法庭法官的倾力调处下,案件获得了圆满解决。

  2015年8月23日下午,田某某一行四人,开着三轮车前往被告安徽某玻璃公司处购买钢化玻璃。他们在该公司交钱开票后,将车开到放有玻璃的公司车间,由于所需的玻璃叠加在一块,田某某和另一人一起从中抽出玻璃,搬运到三轮车上,在抽动最后一块的过程中玻璃突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左手手腕产生了严重的割裂伤。田某某当日就被送至解放军一零五医院住院治疗,前后花去医疗费用16000余元,其伤情经鉴定为10级伤残。田某某向公司索赔不成,诉至法院。

  下符桥法庭的法官及时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后,尽管法官做了很多调解工作,但被告坚持认为自己是正规厂家,所生产的玻璃也是经法定机构检验的合格产品;玻璃发生爆炸,是原告自己搬运不当所致,与公司无任何关系,坚决不同意赔偿。法官于是依法作出了判决,判令公司承担一半的责任,给付原告赔偿款44646元。在向公司的负责人送达判决书时,法官耐心地向其辨法析理:尽管玻璃爆炸与原告搬运不当是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公司作为玻璃的销售商,应该给顾客提供一个安全购买的环境,但公司却疏于管理,没有安排人员予以搬运,即使在顾客搬运过程中,也未给予必要的提醒和指导;更何况玻璃是在抽动过程中发生的爆炸,这和公司将玻璃放置不当也有直接的关系;原告到公司购货,身心遭到这样大的伤害,公司如不给予适当的赔偿,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法官春风化雨般的话语,消除了该负责人的抵触情绪。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确定公司给予田某某赔偿款4万元,此款在五日之内一次性付清。近日,公司及时按约将此笔赔偿款给付到位。(杨劲松)

审核: 霍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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