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于3月29日起至5月10日在全县发布了禁火令,禁火令有效期限内,明火上山,一律依法拘留。
禁火令发布后,县森林公安局对违反禁火令野外违规用火的两起当事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
3月30日上午8时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群众报警称“与儿街镇鸟观嘴村范家院村民组岳南寨山场发生火情”。接到火情后,县森林消防大队及与儿街镇防火队立即赶往现场,县森林公安局同时到达现场对火情进行调查。经查:该火情为山场主杨某和范某因林业生产实施炼山,防火队员到达现场后,及时制止了炼山行为,熄灭了明火。当事人因在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
4月1日上午9时30分,大化坪森林派出所接警,大化坪镇金鸡山村马头山方向,一处山场冒出大烟,好像有人在炼山。经查,大化坪镇金鸡山村程家湾组村民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家小地名叫“瓢儿湾”山场内野外用火“烧香场”,违法行为人程某将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由于气候干燥,加上清明节祭祀频繁和生产用火的增多,我县森林防火等级仍处高发阶段,森林火灾隐患增多,望广大干部群众,清明祭祀采取文明祭奠方式,严格执行森林防火“七禁止”,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