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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类经营许可证明确为后置审批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18 17:28:46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对《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种子类经营许可证正式从法律上明确为后置审批。

  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已经明确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监管局窗口实施“双告知”制度,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一方面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又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对仍然需要前置审批的业务,市场监管局窗口及时将所需要提交的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按规定时间承诺办理,节省群众办事的时间成本,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刘妍)

审核: 霍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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