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租构成违约,是否应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还得依法视具体情况酌情而定。
2015年3月10日,霍山县人李某与位于该县开发区的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某公司将名下面积12331.4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出租给李某使用,李某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完租金20.276万元,未交纳按日照租金总额的0.1%支付滞纳金。协议签订后,李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经某公司多次催告后李某仍未支付。某公司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立即支付所欠租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
日前,霍山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李某存在逾期向原告某公司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应当向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某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日0.1%的标准显然过高,应予以调整。根据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处罚性特征,综合某公司损失、李某违约时间及违约程度和双方履约情况等因素,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酌情调整为日万分之一较为适宜,至于计算的起算时间,某公司的主张无不妥,予以支持。 (胡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