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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3.28失火案公开宣判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07 14:52:47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对霍山3.28失火一案的被告人俞某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俞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俞某一行四人来到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厂社区三星组三眼石山场挂坟。在清理了坟墓附近的茅草后,四人来到三眼石山冲下荒田内烧纸钱,俞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钱,因天干风大,导致已点燃的纸钱引燃旁边的茅草,火势迅速向四周蔓延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24.8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8.59公顷,宜林地面积6.27公顷。火灾发生后,解放军武警、消防官兵以及当地干部群众千余人赶往事发地点进行扑救。

  霍山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结合被告人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霍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詹辉荣)

审核: 霍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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