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法庭法官前往漫水河镇陈家畈村开展巡回审判,成功调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朱某在原告徐某处购买了价值20000元的水泥预制管,并出具了欠条,约定2016年7月前付清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钱,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脱。考虑到原告家住湖北省英山县,法官决定利用“背包法庭”到被告所在村开庭,也离原告家较近,方便双方诉讼。
庭审中,双方对事实无争议,对给付期限有分歧。在法官和村干部共同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赵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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