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县扶贫资金拔付、支出进度,日前,县财政局联合县扶移局、发改委出台《2017年财政扶贫资金拔付和支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着力开辟我县扶贫资金拨付“快车道”。
《补充规定》对扶贫资金拨付分类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补助类资金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拔付到行业部门,由部门组织实施、验收、造册并通过农村局打卡到户;对于培训类资金,由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先拔付到相关行业部门,要求相关部门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部门和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后预付30%,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后付5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付余下的20%项目资金;对于工程类资金,由部门和乡镇负责实施,财政局按照年度计划,将资金拔付到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分局),部门和乡镇按照合同签订后付30%、工程完工超50%后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付30%、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10%质保金等比例支付工程款。
《补充规定》的出台,进一步理清了财政与部门支出责任,畅通了资金拨付渠道,加快推进了扶贫资金拨付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