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是浙江省淳安县人,2016年11月在霍山县城区与该县居民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汪某某受伤住院。经调解,杨某赔偿汪某某各项损失8万元,并当场支付3万元,余款5万元未按约支付,汪某某将杨某诉至法院。
今年四月底,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人汪某某系外地人,往来霍山不便,决定加大执行力度。5月6日,执行法官利用周日被执行人在家休息的时机,将杨某传唤到法院,面对"江淮风暴"营造的巨大威慑力,杨某主动联系家人,一次性付清5万元执行案款。
本案的快速执结,受到了申请人的真心称赞:“真没想到,我申请执行立案才十天,钱就执行到位了。霍山县法院执法公正廉洁,执行法官办案快捷高效!”(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