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万元。
2018年9月28日,原告万某驾驶农用运输车过程中,停车熄火卸载车上水泥管。万某下车后,车辆突然向前滑行并发生侧翻,造成万某、王某、杨某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经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判定原告万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万某诉请被告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
案件经审理后查明:本案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万某虽为被保险人,但在事故发生时,其被本车撞伤,作为车外人处于第三者的身份,其身份已经由被保险人身份转化为第三者身份,属于两种身份的竞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万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黄炳胜翁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