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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收取物业费 三被告人分别领刑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06 09:30:53

  12月31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某经营的物业公司于2014年进驻衡山镇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4—2017年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多次组织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等公司员工,采取倾倒垃圾、喇叭喊话、短信恐吓、半夜电话骚扰、聚众造势、堵门等方式,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多次聚众造势,纠缠、滋扰他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另有犯罪前科;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琴)

审核: 霍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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