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在被告王某所经营的酒店中从事勤杂工工作,约定每月支付工资2400元。截至今年1月22日,被告王某拖欠张某工资4480元,经张某多次催要,被告仅给付了1000元,剩余工资未支付,张某遂诉至安徽省霍山县法院。
该院始终高度重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7月13日,该院下符桥法庭巡回审理了这起案件。经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将于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拖欠的工资3480元。至此,案件顺利审结。(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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