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升司法行政社会公信力,霍山县司法局衡山司法所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始终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三项权利的落实。
明确规定在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前,应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纠纷的受理、调解及达成协议的各个环节,都要将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贯彻始终。
规定开展活动的步骤和要求。纠纷的受理,可根据申请受理,也可主动受理,但要尊重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的意愿,并做好纠纷受理登记;要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选定好调解主持人,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纠纷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耐心细致的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