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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兜售汽油 三名被告分别获刑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8 17:23:58

  11月13日,霍山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杨某某,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本县某废旧厂房空地、某厂房废旧车间,使用经改装载有储油、加油设备的厢式货车及面包车,由刘某、杨某某联系购买汽油,孙某某以低于市场价向不特定人员兜售汽油,非法销售汽油数额至少18万余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

  另查明,杨某某、孙某某、刘某于2019年4月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三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所在社区对其平时的表现评估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盼)

审核: 霍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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